刑事訴訟法上認罪協商之程序,應在何時為之? (A)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B)聲..-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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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Joy Liu 高一下 (2014/05/23)
刑訴455-2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 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 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 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 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 經雙方當事人合意且被告認罪者, 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一、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 二、被告向被害人道歉。 三、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四、被告向公庫或指定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檢察官就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事項與被告協商,應得被害人之同意。 第一項之協商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
5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7/03)
(A)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X) (B)聲請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後(X) (C)第一審宣示判決前(X) (D)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O) 刑事訴訟法 第 455-2 條 (協商程序之聲請)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一、被告願受科刑及沒收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 二、被告向被害人道歉。 三、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四...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