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10條第一項誹謗罪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ˋ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下列有關誹謗罪要件之陳述何者正確?
(A)誹謗之事必須客觀上有散布於眾
(B)條文中的"他人"包含特定及不特定之人
(C)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必須為具體事項
(D)被害人名譽必須實際上受到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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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6), B(211), C(571), D(102), E(0) #192952

詳解 (共 2 筆)

#224823
在主觀要件方面,除了構成要件故意以外,還要求行為人必須有「散布於眾」的意圖。其次,在客觀要件方面,行為類型是「指摘或傳述」;行為客體,也就是行為 人指摘或傳述的內容,必須是「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第三項的結構比較複雜,分成本文與但書兩部分,但都可以轉化為消極的描述形式,亦即分別為「不能證 明為真實」以及「無關公益註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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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8831

意圖:主觀

他人:特定(310)不特定(151)

内容:具體(310)不具體(309)

310:抽象犯非實害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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