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下列有關誹謗罪要件之陳述何者為正確?
(A)誹謗之事必須客觀上有散布於眾
(B)條文中之「他人」包含特定及不特定之人
(C)「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必須為具體之事項
(D)被害人之名譽必須實際上受到毀損
統計: A(964), B(807), C(2110), D(402), E(0) #138818
詳解 (共 10 筆)
(A)須有將毀謗之事散佈於眾之意圖
(B)條文中之"他人"須為特定人
(D)須足以毀損他人名譽(須判斷是否足使他人名譽損傷,非實際上受到毀損)
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下列有關誹謗罪要件之陳述何者為正確?
(A)誹謗之事必須客觀上有散布於眾~錯誤。
ANS : (A)須有將毀謗之事散佈於眾之意圖。
(B)條文中之「他人」包含特定及不特定之人~錯誤。 ANS : (B)條文中之「他人」是指「特定人」。
(C)「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必須為具體之事項~正確。
(D)被害人之名譽必須實際上受到毀損~錯誤。 ANS : (D)須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 須判斷是否「足以」使他人名譽損傷,非實際上受到毀損 )。
~解析 :
「誹謗罪」的「成立要件」:
一、須有「指摘」或「傳述」或「散布」文字、圖畫「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的行為。
二、須有「散布於眾」的「意圖」。
三、須所「誹謗之事」為「不真實」。
四、無「免責條件」。
五、「被害人」提出「告訴」。 ~以下為刑法關於「誹謗罪」之規定 :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11條(善意發表言論不罰)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刑法第314條(本章-「妨礙名譽及信用罪」各罪須告訴乃論)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ANS : (A)須有將毀謗之事散佈於眾之意圖。
(B)條文中之「他人」包含特定及不特定之人~錯誤。 ANS : (B)條文中之「他人」是指「特定人」。
(C)「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必須為具體之事項~正確。
(D)被害人之名譽必須實際上受到毀損~錯誤。 ANS : (D)須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 須判斷是否「足以」使他人名譽損傷,非實際上受到毀損 )。
~精修(四) :
「公然侮辱罪」?「誹謗罪」?
一、「誹謗罪」的「成立要件」: (一)須有「指摘」或「傳述」或「散布」文字、圖畫「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的行為 : 乃就某事項予以披露揭發的行為,傳述則是對於已經揭露的事項加以傳播轉述的行為。
(二)須有散布於眾的意圖 :只要有意圖就構成。
(三)須所誹謗之事為不真實而無免責條件 : 因若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則有第310條第3項的免責條款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的仍然不能免責。
(四)被害人提出告訴 : 誹謗罪是告訴乃論之罪,須告訴人主動向法院檢察署直接提告..或是主動向警局報案後移轉法院檢察署..且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時起..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告訴人可以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
二、侮辱誹謗的證據如何蒐集?
刑法上,對於辱罵或誹謗他人,有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誹謗罪」。如果無第三者在場,而吵架、罵人的話又不可能從監視器中得到,不具備「公然」的條件,則「公然侮辱罪」無法成立。 雖然「誹謗罪」不限於「公然」,但至少要具備「意圖散布於眾」的條件,法官始能依憑證據判定。若對方僅是一次的言語那麼無人物證,要定罪的可能性很低。除非
對方是「經常性」,則可仔細紀錄下x年x月x日x時在何地,某人辱罵了什麼內容
。如此紀錄雖不能算直接証據,但至少是可供參考的証據。或者可為蒐集證據而錄音。
三、「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是否以「公然」為要件?
假
如有人在部落格或其他網頁上公開發表文章,文章內容具有影射他人為寵物或動物,但並沒有指名道姓,外人並不知道作者在指誰,但當事人看到文章可以清楚知道
作者所影射的人是自己,原則上不成立公然侮辱、公然誹謗,除非可提出確切證據證明對方在影射自己,不然法官很難去做認定。
[ 資料來源 : 奇摩知識 ]
~精修(二) : 「誹謗罪」的「構成要件」: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一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第二
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第三項)。」第311條 ( 善意發表言論不罰 ) 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
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
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姑且不論第312條第二項的誹謗死人罪,也不討論第310條第二項的加重誹謗罪;誹謗罪的構成要件就得從第310條第一項、第三項與第311條的內容去解析。
先看第310條第一項。首先,「誹謗罪」是「意圖犯」的構成要件 :
一、在「主觀要件」方面 :
除了構成要件「故意」以外,還要求行為人必須有「散布於眾」的「意圖」。
二、在「客觀要件」方面 :
行為類型是「指摘」或「傳述」;行為客體,也就是行為人指摘或傳述的內容,必須是「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三、第三項的結構比較複雜,分成本文與但書兩部分,但都可以
轉化為消極的描述形式,亦即分別為「不能證明為真實」以及「無關公益」。
[ 資料來源 : 奇摩知識 ]
~精修(一) : 「誹謗罪」的「成立要件」: 一、須有「指摘」或「傳述」或「散布」文字、圖畫「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的行為 :
乃就某事項予以披露揭發的行為,「傳述」則是對於已經揭露的事項加以「傳播轉述」的行為。
二、須有散布於眾的「意圖」 :
只要有「意圖」就構成。
三、須所誹謗之事為「不真實」而無「免責條件」 :
因若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則有刑法第310條第三項的「免責條款」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的仍然不能免責。
四、「被害人」提出「告訴」 : 「誹謗罪」是「告訴乃論」之罪,須告訴人主動向法院檢察署直接提告,或是主動向警察報案後移轉法院檢察署,且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時起,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告訴人可以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
[ 資料來源 : 天秤座法律網 ]
~精修(三) :
解釋字號: 釋字 第 509 號
解 釋 文: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310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C)須為具體事實,若只是陳述個人主觀意見,則不算誹謗
但若評論內容涉及人身攻擊或謾罵,就有可能是公然侮辱罪
http://www.businessweekly.com.tw/article.aspx?id=14462&type=Blog&p=2
此為知名部落客的文章,可參考
(怕被他告,所以只分享連結,不擷取文字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