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校長成績考核類別分成平時考核與年終考核兩類
(B)校長年終成績考核分成甲等、乙等、丙等三個等次
(C)校長年終成績考核九十分以上為甲等
(D)校長在考核年度內事、病假併計超過十日,不得考列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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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4), B(980), C(163), D(145), E(0) #138295

詳解 (共 4 筆)

#113856

(A) 一、年終成績考核:以等第評定之。 二、另予成績考核:以等第評定之。 三、平時考核:以獎懲功過、嘉獎、申誡方式為之。
(C)甲等:八十分以上。 (D)

事、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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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9325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 )

第 2 條
本辦法所定校長成績考核類別及方式如下:
一、年終成績考核:以等第評定之。
二、另予成績考核:以等第評定之。
三、平時考核:以獎懲功過、嘉獎、申誡方式為之。

 4 條
校長年終成績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除第二項另有規定外,其等次及獎懲
規定如下:

一、等:八十分以上。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

    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
    金。
二、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
    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
    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留支原薪級。

第 6 條           

校長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事、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
二、曾受懲戒處分。
三、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仍達記過以上處分。
四、因案停職期間達六十日。
五、實際執行職務未達六個月。但經遴選為校長年資未中斷,因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三月一日以後始辦理布達交接,致實際執行校長職務未達六
  個月者,不在此限。

六、未依規定常態編班,經查屬實。
七、拒絕接受學區內之國民教育階段學齡兒童或少年入學。但入學時受學
  校學區總量管制滿額之限制,經輔導轉介其他學校者,不在此限。

八、拒絕接受法院裁定保護處分之國民教育階段學齡兒童或少年入學。但
  入學時受學校學區總量管制滿額之限制,經輔導轉介其他學校者,不
  在此限。

九、未依課程綱要規定排課或未督導教師依規定授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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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594

(B)校長年終成績考核分成甲等、乙等、丙等三個等次
不然正確等第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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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842
A少了另予成績考核,所以錯~~知道八股考...
(共 3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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