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中對於童工之定義為:
(A) 15歲以上未滿16歲者
(B) 14歲以上未滿16歲者
(C) 15歲以上未滿18歲者
(D) 16歲以上未滿20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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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18), B(262), C(118), D(11), E(0) #357866

詳解 (共 4 筆)

#1309811

勞基法§44(童工及其工作性質之限制)【相關罰則】第2項~§77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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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2873

43 下列何者為勞動基準法所規定平均工資之定義? 
(A)事由發生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B)事由發生當日為止,勞工於任職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C)事由發生當日前,以任職期間薪資最高之6個月的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D)事由發生當時,依臺灣地區職業類別薪資調查報告,按勞工所從事之職類每人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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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2903

45 以下有關勞動基準法對技術生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雇主得招收滿12歲之人為技術生
(B)技術生訓練契約不需書面
(C)雇主得向技術生酌收有關訓練費用
(D)技術生人數,不得超過勞工人數四分之一。勞工人數不滿四人者,以四人計

答案:D 

106年保四特考班 高三下 (2017/01/31)    
第 64 條

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 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 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第 65 條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 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 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 並送主管機關備案。 前項技術生如為未成年人,其訓練契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第 66 條雇主不得向技術生收取有關訓練費用
第 67 條技術生訓練期滿,雇主得留用之,並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受同等之待遇 。雇主如於技術生訓練契約內訂明留用期間,應不得超過其訓練期間。
第 68 條技術生人數,不得超過勞工人數四分之一。勞工人數不滿四人者,以四人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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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2880

16勞動基準法基於保護勞工的需要,制定了許多強行規定來限制勞動契約的內容。下列關於勞動基準 法保護童工、女工規定的敘述,何者正確? 
(A)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 
(B)女工一旦懷孕超過3個月,雇主即不得要求該女工從事工作 
(C)雇主絕對不可以僱用低於15歲以下的兒童進行工作 
(D)經工會同意後,雇主仍可要求童工在晚上12點到凌晨3點之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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