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具有受領2個以上遺屬年金給付之資格時,應如何請領?
(A)擇一請領
(B)合併請領
(C)請領發生在前者
(D)請領發生在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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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06), B(363), C(63), D(16), E(0) #345044

詳解 (共 2 筆)

#341440
第 63-3 條
遺屬具有受領二個以上遺屬年金給付之資格時,應擇一請領。 本條例之喪葬津貼、遺屬年金給付及遺屬津貼,以一人請領為限。符合請 領條件者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或保險人核定前如另有 他人提出請領,保險人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 者,喪葬津貼應以其中核計之最高給付金額,遺屬津貼及遺屬年金給付按 總給付金額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有其中一人請領遺屬年金時,應發給遺屬年金 給付。但經共同協議依第六十三條第三項、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及第四 項規定一次請領給付者,依其協議辦理。 保險人依前二項規定發給遺屬給付後,尚有未具名之其他當序遺屬時,應 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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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446
能不能舉個例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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