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授益處分與負擔處分之主要實益為何?
(A)是否需要書面
(B)是否需要申請
(C)是否需要受領
(D)是否得任意撤銷或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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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253), C(434), D(2659), E(0) #248872

詳解 (共 10 筆)

#337360
負擔處分多半是給人民壞處或都忍受什麼的的,
將其撤銷或廢止都是人民求之不得的,
授益處分則相反,
所以總不會把負擔處分給妳拿掉,妳還主張什麼信賴保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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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491

負擔處分之撤銷是有除外條款(撤銷對公益有危害)

但這題問題的是受益處分負擔處分再區分有何實益

重點應放在這兩者的差別,之所以要區分這兩者的目的是方便行政機關在撤銷廢止上有所判斷

如果是撤銷受益處分,則需要考慮到人民有信賴利益保護的問題,不得任意撤銷

如果是撤銷負擔處分,則不會有信賴利益的問題,因為人民根本不希望有負擔處分的存在

因此相對於受益處分,負擔處分較容易撤銷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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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7372
區別實益為信賴保護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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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118

授益處分係指創設或確認權利或法律上重大利益之行政處分。例如:警察機關許可之集會遊行、建管機關核發之建造或使用執照、公務人員之任命。負擔處分,係對人民權益侵害或不利益之行政處分。例如:駕駛執照吊扣、交通違規之罰鍰、稅捐機關之補稅處分。二者之區別,在於負擔處分係課予人民義務或侵害其權益,必須要有法律之規定或其授權,始可為之,此即所謂之法律保留原則。此外,授益處分係給予人民利益,若其係違法之行政處分,經撤銷後,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於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損失之受益人,撤銷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若係合法之授益處分,原處分機關認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之情形,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合法之授益處分若係以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或其他為防止或除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此時為維護公益而廢止該行政處分,原處分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損失,亦應給予合理之補償。換言之,授益處分若係基於公益而予廢止或撤銷,應考慮人民信賴利益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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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6216
授益處分若要撤銷廢止,考量信賴保護原則,行使撤銷權時受到的拘束會比較大;
負擔處分沒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故受到的拘束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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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267
不太明白,負擔就能隨意廢止或撤銷嗎?為什麼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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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715
總之就是受益處分如果要撤銷廢止 因為是人民受益權益所以有信賴利益保護的問題(好處被奪走你會不會想要回來)    但如果是負擔處分 沒有信賴保護原則阿   負擔多是壞處 以人性來講 壞處給你拿掉 你還會考慮說不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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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816

了解了~感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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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298

還是看不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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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6488
授益不得任意撤銷廢止 有信賴保護的問題負...
(共 2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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