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稱為:
(A)連續犯
(B)累犯
(C)虞犯
(D)牽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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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1490), C(5), D(1), E(0) #288681

詳解 (共 4 筆)

#1182679
刑法第 47 條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 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者,以累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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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8091
現在的<中華民國刑法>已經沒有第五十六條=<連續犯>的規定,改為:<一罪一罰>,現在的<刑法政策>相當嚴格。---摘自聯晟法網之其法條底下他人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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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9002
請阿摩將刪除的題目恢復,題目跟答案並無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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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9753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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