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67 號關於「省」之解釋,下列何者正確?
(A) 自增修條文第 9 條施行後,省已不具地方制度層級
(B) 省仍具備自主組織權
(C) 省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的公法人
(D) 省仍得進行其自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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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2), B(88), C(1382), D(102), E(0) #238442
統計: A(802), B(88), C(1382), D(102), E(0) #238442
詳解 (共 8 筆)
#209812
解釋字號 |
釋字第 467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4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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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公布日期 |
民國 87年10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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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爭點 |
86年憲法增修條文施行後,省仍屬公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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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
中
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施行後,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
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符合上開憲法增修條文意旨制定之各項法律,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
限度內,省自得具有公法人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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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236
省
(1)具備地方制度層級
(2)不具備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
(3)不具備自主組織權
(4)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仍屬公法人,但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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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988
請看釋字467號 省為地方制度層級的地位並未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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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025
省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的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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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3132
http://www.moi.gov.tw/dca/02place_001.aspx
第一句寫省不具公法人地位
第一句寫省不具公法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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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360
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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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403
請問A選項為何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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