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67 號關於「省」之解釋,下列何者正確?
(A) 自增修條文第 9 條施行後,省已不具地方制度層級
(B) 省仍具備自主組織權
(C) 省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的公法人
(D) 省仍得進行其自治事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02), B(88), C(1382), D(102), E(0) #238442

詳解 (共 8 筆)

#209812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67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467)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87年10月22日

解釋爭點

86年憲法增修條文施行後,省仍屬公法人?

解釋文

        中 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施行後,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 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符合上開憲法增修條文意旨制定之各項法律,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 限度內,省自得具有公法人資格。
31
0
#741236

(1)具備地方制度層級
(2)具備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
(3)具備自主組織權
(4)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仍屬公法人,但有限制。)
23
0
#2175770
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
(共 6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1
#1027988
請看釋字467號 省為地方制度層級的地位並未喪失

4
1
#362025

 省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的公法人
2
0
#1343132
http://www.moi.gov.tw/dca/02place_001.aspx

第一句寫省不具公法人地位
1
2
#516360
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0
0
#1026403
請問A選項為何不對?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