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91 號解釋認為,對於公務人員之免職處分,係限制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故處分之作成,應經機關內部組成立場公正之委員會決議,處分前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等,即應踐行所謂:
(A)平等保護程序
(B)信賴保護程序
(C)正當法律程序
(D)無罪推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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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1), B(297), C(6444), D(37), E(0) #148104
統計: A(171), B(297), C(6444), D(37), E(0) #148104
詳解 (共 1 筆)
#675568
#491
對於公務人員之免職處分既係限制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 自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
,諸如作成處分應經機關內部組成立場公正之委員會決議,處分前並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處分書應附記理由,並表明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設立相關制度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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