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518號解釋,對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農田水利會與地方自治團體相當
(B)會員負有水利設施及繳費義務
(C)農田水利會之掌水費,可提起行政救濟
(D)農田水利會之組織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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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 B(59), C(957), D(178), E(0) #262676
統計: A(120), B(59), C(957), D(178), E(0) #262676
詳解 (共 5 筆)
#738603
掌水費.私法
餘水費.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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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386
司法院釋字第518號解釋,對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農田水利會與地方自治團體相當
(B)會員負有水利設施及繳費義務
(C)農田水利會之掌水費,可提起行政救濟
民事訴訟程序
(D)農田水利會之組織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按「國家為達成行政上之任務,得選擇以公法上行為或私法上行為作為實施之手段。」其中以私法手段實現者即所謂「行政私法行為」,與同為私法性質之「行政營利行為」與「行政補助行為」,共同構成所謂「國庫行政」。
「行政私法行為」因無涉公權力之行使,故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雙方如就該法律關係有爭議,應適用相關民事法規,由一般法院以民事訴訟程序審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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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269
C 向普通法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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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4068
釋字第518號
掌水費
掌水費
農田水利會所屬水利小組成員間之掌水費及小給水路、小排水路之養護歲修費,其分擔、管理與使用,基於台灣農田水利事業長久以來之慣行,係由各該小組成員,以互助之方式為之,並自行管理使用及決定費用之分擔,適用關於私權關係之原理,如有爭執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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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628號
餘水費
農田水利會係由法律設立之公法人,為地方水利自治團體,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限。農田水利事業之餘水管理乃農田水利會自治事項之一,農田水利會並得依法徵收餘水使用費(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規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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