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司法院釋字第518號解釋,對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農田水利會與地方自治團體相當
(B)會員負有水利設施及繳費義務
(C)農田水利會之掌水費,可提起行政救濟
(D)農田水利會之組織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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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2), B(100), C(1041), D(205), E(0) #1592164

詳解 (共 3 筆)

#2236041

農田水利會之掌水費,可提起 民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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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4380

釋字第 518 號

---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其法律上之性質,與地方自治團體相當,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限。---

---惟農田水利會所屬水利小組成員間之掌水費及小給水路、小排水路之養護歲修費,其分擔管理與使用,基於台灣農田水利事業長久以來之慣行,係由各該小組成員,以互助之方式為之,並自行管理使用及決定費用之分擔,適用關於私權關係之原理,如有爭執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會費、工程費、建造物使用費及餘水使用費公法上之負擔並不相同---


KEY:

1. 農田水利會既為公法人,其與會員間之權利義務,應屬公法關係---

2. 成員間--- 私法關係

3. 成員與水利會間---公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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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指出,15個會長任期延任2年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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