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有關訴願法第93條停止執行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A)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時,即構成停止執行之事由
(B)人民不服行政處分提起訴願後,原則上該行政處分之執行不因之而停止
(C)行政處分是否停止執行的考量因素包含行政處分執行後是否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
(D)一旦訴願管轄機關作成停止執行之決定,雖然該行政處分之執行程序應停止,但該行政處分之其他效力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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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2), B(71), C(70), D(873), E(0) #1592166

詳解 (共 3 筆)

#2268198

行政處分停止執行,對其效力會有「暫時停止」的影響

但因非有撤銷、廢止或其他失效原因者,故也不算完全失效(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3項參照)
既然停止執行,自然「效力不生」!所以,還是會有影響的! 

有點類似訴訟法之假執行的效力,乃屬「暫時」的效果! 

行程法第110條第三項: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D答案寫行政處分之其他效力不受影響,其實是有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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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3375
願法第93條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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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之其他效力不受影響 ---會受影響

 

第 93 條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n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n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n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n執行。n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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