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有關訴願法第93條停止執行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A)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時,即構成停止執行之事由
(B)人民不服行政處分提起訴願後,原則上該行政處分之執行不因之而停止
(C)行政處分是否停止執行的考量因素包含行政處分執行後是否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
(D)一旦訴願管轄機關作成停止執行之決定,雖然該行政處分之執行程序應停止,但該行政處分之其他效力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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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56), B(86), C(143), D(2613), E(0) #147749

詳解 (共 10 筆)

#129554
行政處分停止執行,對其效力會有「暫時停止」的影響!
但因非有撤銷、廢止或其他失效原因者,故也不算完全失效(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3項參照)
既然停止執行,自然「效力不生」!所以,還是會有影響的! 

有點類似訴訟法之假執行的效力,乃屬「暫時」的效果! 

行程法第110條第三項: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D答案寫行政處分之其他效力不受影響,其實是有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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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208
10FHana Nana
第 93 條並非有四種情況會停止,而是只有兩種:
第一種情況: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
第二種情況: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 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

第二種情況所要符合的要件比較多。
所以說,假如某個案件只基於「有急迫情事」就要申請停止執行,是不會被允許的。必須要【將發生難以回復之 損害】、【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三要件皆符合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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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427
D 錯在  但該行政處分之其他效力不受影...
(共 4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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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552
行政處分停止執行,對其效力會有「暫時停止」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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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5044
我的理解如下,有誤請指正:

行政處分也是有消滅時效問題的。
所以如果訴願上有類似暫時停止的請求,且被核准,本應暫停包括行政處分及附帶的其他效力(如上述的消滅時效)。
否則,若暫停後,行政機關就該處分之合法性、適當性審理過久,不就延宕了訴願人提起行政救濟的時間?
這就是為何「行政處分之執行程序應停止,但該行政處分之其他效力不受影響」該改成「行政處分之執行程序應停止,該行政處分其他效力亦受影響(如消滅時效亦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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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580
查到一篇網誌寫說:

行政處分停止執行,除執行程序之停止外,亦包含行政處分效力之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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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734

行政處分停止執行,除執行程序停止,亦包括行政處分效力之停止,

否則會形成因執行處分而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造成無法向法院聲請停止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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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58
第   93    條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
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
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
執行。
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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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987

※※行政處分之執行,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停止執行為例外,茲說明如下:

(一)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係指行政處分對外生效後,即產生執行力而得為執行,且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不停止原處分之執行,乃吾國法制向來之原則。例如:訴願法第93條第1項之規定,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即為此一原則範例。

(二)例外可停止執行之情形:

1、法律另有規定:係指因提起訴願而停止執行之例外情形,例如:銀行法第134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以提供擔保或繳納部分款項為停止執行之條件。

2、提起訴願前之先行程序:例如:稅法上之復查,其他法規上之異議、學校學生遭受退學或相類處分向學校所提出之申訴等,縱然法律未規定在先行程序處理中之事件,應停止執行,解釋上仍須認為提起先行程序之救濟有停止執行之效力,蓋先行程序並非正式之爭訟等級,僅係提供原處分機關重複處分或為第二次裁決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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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7255
給18F:
訴願法第93條的內容,就是A選項的出處
第 93 條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 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 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 執行。 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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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8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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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學說對於停止執行之效力採「限制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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