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行政訴訟法「抗告」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抗告,由直接上級行政法院裁定
(B)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抗告
(C)除別有規定外,對於裁定得為抗告
(D)除別有規定外,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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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7), B(211), C(1055), D(2217), E(38) #147751
統計: A(827), B(211), C(1055), D(2217), E(38) #147751
詳解 (共 10 筆)
#113332
第265條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
外,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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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663
(A)抗告,由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267條修法了 改為上級行政法院
(B)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抗告 268條
(C)除別有規定外,對於裁定得為抗告 2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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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260
所以概念是
除別有規定外,裁定得為抗告,但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則不得
除別有規定外,裁定得為抗告,但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則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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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8765
第264條 對裁定得為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不在此限。 →C正確
第265條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D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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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974
選項a已經修法,是上級行政法院,但還沒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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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703
請將A修正增加"直接"二字,則正確答案就只有D.
| 第二百六十七條 (0871002全文修正) | ||||
| 條文 | 抗告,由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 |||
| (1001101修正) | ||||
| 條文 | 抗告,由直接上級行政法院裁定。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 |||
| 理由 | 一、行政訴訟將改採三級二審制,在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爰修正本條第一項規定,抗告由直接上級行政法院裁定。 二、並於第二項明定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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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12
第 265 條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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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685
第265條
原則: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 不得抗告
例外:別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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