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人民申請政府提供資訊時,下列相關敘述何者正確?
(A)該人民只限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
(B)人民得以口頭申請
(C)行政機關原則上應於收到申請書20日內為准駁
(D)政府資訊於特殊情形下得僅供申請人閱覽而不准抄錄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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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1), B(412), C(761), D(4728), E(0) #147759
統計: A(171), B(412), C(761), D(4728), E(0) #147759
詳解 (共 10 筆)
#214350
★1.應填申請書2.不限於本國國籍之國民,外國人亦可申請(平等互惠原則)3.行政機關應於收到申請書15日內為准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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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626
| 第 12 條 | 政府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 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 前項政府資訊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益者,應先以書面通知該特 定個人、法人或團體於十日內表示意見。但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已表 示同意公開或提供者,不在此限。 前項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所在不明者,政府機關應將通知內容公告之 。 第二項所定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未於十日內表示意見者,政府機關得逕為 准駁之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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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488
涉及他人智慧 財產權或難於執行者,得僅供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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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627
| 第 13 條 | 政府機關核准提供政府資訊之申請時,得按政府資訊所在媒介物之型態給 予申請人重製或複製品或提供申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其涉及他人智慧 財產權或難於執行者,得僅供閱覽。 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已依法律規定或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方式 主動公開者,政府機關得以告知查詢之方式以代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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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217
書面 電子
十五日
外國人可申請 9條
十五日
外國人可申請 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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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625
| 第 10 條 | 向政府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設籍或通訊地址及 聯絡電話;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 業所所在地;申請人為外國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註明其國籍、護 照號碼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及通訊處所。 三、申請之政府資訊內容要旨及件數。 四、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 五、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得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其申請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後, 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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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624
| 第 9 條 |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 ,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 之國民,亦同。 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 亦得依本法申請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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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480
| 第 96 條 | 當事人得向行政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 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 經行政法院裁定許可。 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第四十四條之參加人及其他經許可之第三人之閱卷 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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