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行政機關應人民之請求而重新進行行政程序,並經由該程序作成廢棄原行政處分之決定者,該決定係屬對事件再次作成之實體決定,一般稱此決定為:
(A)第一次裁決
(B)第二次裁決
(C)第一次裁定
(D)第二次裁定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72), B(5591), C(123), D(780), E(0) #147761
統計: A(172), B(5591), C(123), D(780), E(0) #147761
詳解 (共 4 筆)
#1497161
是否合法:裁定
如何處罰:裁決
法規判斷:裁處
不知這樣好記嗎?
72
1
#328920
他不是問你裁定是審查程序合不合法
而是再說經過正當法律程序所做成的行政處分, 這過程是行政程序
「重 覆處置」是係指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之請求事項於核駁後,對於其後重覆提出之請求,於答覆申請人時,僅重申先前所為之確定行政處分,未為實質決定,不生任何法 律效果,其性質僅屬觀念通知,並非行政處分,不得提起行政爭訟。例如台北市國稅局函復納稅義務人:「台端申請退稅一案,前經本局於某年月日復知台端與規定 不合在案,請查照」,即係重覆處置。
「第二次裁決」則指行政機關於第一次裁決後,於事實與法律狀態未有變更之下,對於重覆提出之請求重新為實體上審查並予 以裁決,但未變更先前處分之內容。其結果雖與第一次裁決相同,但因發生公法上效果,是以仍為一新的行政處分,得提起行政爭訟。
二者之區別實益在於提起法律 救濟之是否合法,即如屬重覆處置,訴願期間仍自先前處分生效起算,如係第二次裁決,則訴願期間應以該裁決生效起算。惟我國實務上似未作此區分,行政法院多 數以在後答覆有無變更先前處分之內容為斷,如未變更,縱有第二次裁決之形式,訴願期間亦不得重新起算。
59
2
#4408074
補充 訴願法
針對程序法的審議決定(不受理)=裁定 不服=抗告
針對實體法的審議決定(駁回) =判決(裁決?) 不服=上訴
1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