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立法委員甲之關係人?
(A)與甲共同生活之家屬
(B)甲之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C)指導甲碩士論文之某大學教授
(D)甲之二親等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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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473), C(8536), D(88), E(0) #147763
統計: A(23), B(473), C(8536), D(88), E(0) #147763
詳解 (共 4 筆)
#461813
| 第 3 條 |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 理人之營利事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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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634
二親等親屬:血親 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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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1401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六、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前項第六款所稱之助理指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其加入助理工會之助理及其他受其指揮監督之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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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3709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3 條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A)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D)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B)。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六、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前項第六款所稱之助理指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其加入助理工會之助理及其他受其指揮監督之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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