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A)公職人員之配偶
(B)公職人員之三親等親屬
(C)公職人員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D)公職人員共同生活之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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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370), C(164), D(59), E(0) #388643
統計: A(0), B(370), C(164), D(59), E(0) #388643
詳解 (共 9 筆)
#526867
易混淆
任用法26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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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152
B-二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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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539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 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 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四、 公職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易與公務人員任用法26混淆,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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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6785
信託法 第 21 條
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及破產人,不得為受託人
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沒有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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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1427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迴避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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