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員因涉刑案為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多少之本俸(年功俸),至其復職時為止?
(A)四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三分之二
(D)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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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46), C(11), D(618), E(0) #388645

詳解 (共 1 筆)

#526870

俸給法21

  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至其復職、撤職、休職、免職或辭職時為止。
  復職人員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在停職期間領有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者,應於補發時扣除之。
  先予復職人員,應俟刑事判決確定未受徒刑之執行;或經移付懲戒,須未受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者,始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年功俸)。
  停職、復職、先予復職人員死亡者,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年功俸),並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
  公務人員失蹤期間,在未確定死亡前,應發給全數之本俸(年功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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