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7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518號解釋,對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之敘述,下列何者為非:答案顯示:
(A)農田水利會與地方自治團體相當
(B)會員享有水利設施及繳費義務
(C)農田水利會之掌水費為公法契約,可提起行政救濟
(D)農田水利會之組織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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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40), C(302), D(67), E(0) #722381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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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518 ...自行管理使用及決定費用之分擔,適用關於私權關係之原理,如有爭執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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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指出,15個會長任期延任2年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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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4372

7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518號解釋,對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之敘述,下列何者為非:答案顯示:
(A) 農田水利會與地方自治團體相當
>>已修法,農田水利會是行政機關

(B) 會員享有水利設施及繳費義務

(C) 農田水利會之掌水費為公法契約,可提起行政救濟 >>私法契約,提起民事訴訟救濟

(D) 農田水利會之組織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節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518號解釋


解釋文:

    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凡在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公有、私有耕地之承租人、永佃權人,私有耕地之所有權人、典權人或公有耕地之管理機關或使用機關之代表人或其他受益人,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四條規定,均為當然之會員,其法律上之性質,與地方自治團體相當,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限。
>>修法前~本題選項(A)正確


同通則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會員在各該農田
水利會內,有享有水利設施及其他依法令或該會章程規定之權利,並負擔繳納會費及其他依法令或該會章程應盡之義務。(B)
 第二十二條又規定:農田
水利會之組織、編制、會務委員會之召開與其議事程序、各級職員之任用
、待遇及管理等事項,除本通則已有規定外,由省 (市) 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D) 係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且符合法律授權之意旨,與憲法第十五條財產權保障及第二十三條基本權利限制之規定,並無牴觸。

農田水利會所屬水利小組成員間之掌水費及小給水路、小排水
路之養護歲修費,其分擔、管理與使用,基於台灣農田水利事業長久以來之慣行,係由各該小組成員,以互助之方式為之,並自行管理使用及決定費用之分擔,適用關於私權關係之原理,如有爭執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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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24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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