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
(A)百分之一
(B)百分之二
(C)百分之三
(D)百分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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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182), C(528), D(52), E(0) #44687
統計: A(68), B(182), C(528), D(52), E(0) #44687
詳解 (共 6 筆)
#32471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現行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而未達該比率者,應定期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繳交差額補助費;其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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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15
答案有錯
應修改為(C)百分之三~
應修改為(C)百分之三~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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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886
答案錯誤喔 是百分之三才對吧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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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71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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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508
要選哪一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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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547
答案有錯~是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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