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出何種救濟程序?
(A)聲請再審
(B)聲請重新審理
(C)提起抗告
(D)聲請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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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3), B(732), C(38), D(25), E(0) #330804

詳解 (共 1 筆)

#297841
再審
係對確定之終局判決的非常救濟手段,其功能有二:
1.在於糾正確定終局判決程序上之重大瑕疵。
2.可能與確定終局判決密切相關之基本事項已經動搖,致影響判決之正確性。

類型:
1.無效之訴—因程序上重大瑕疵存在,得廢棄原已確定之終局判決者。
2.復原之訴—因與原判決成立有關之基本事項已生變化,原判決之正確性難於維持者。


重新審理
指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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