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行政訴訟法規定,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如何救濟?
(A)聲明異議
(B)提起非常上訴
(C)聲請保全程序
(D)聲請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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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1), B(582), C(228), D(6679), E(0) #223287
統計: A(841), B(582), C(228), D(6679), E(0) #223287
詳解 (共 7 筆)
#239554
行政訴訟法
| 第 284 條 | 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 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 前項聲請,應於知悉確定判決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自判決 確定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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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9744
再審=原告及被告提的
從新審理=第三人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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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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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0520
上面是101年 普通考試行政法考題 100、101年都有考要注意
阿摩線上測驗: http://yamol.tw/item-11+%E7%A2%BA%E5%AE%9A%E7%B5%82%E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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