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行政處分相對人不服行政處分而提起訴願,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原處分之利害關係人不服該決定時,應如何救濟?
(A)針對訴願決定再提起訴願
(B)針對原處分再提起訴願
(C)不經訴願程序,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D)經訴願審理機關許可後,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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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4), B(227), C(6889), D(824), E(0) #223289

詳解 (共 10 筆)

#554875

補充一下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三項: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被撤銷原處分之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高等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此屬訴願前置主義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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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539
題目關鍵在於訴願
不服訴願又提訴願會沒完沒了的
直接提行政訴訟比較快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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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674
你提出訴願,我不服再提訴願,你又不服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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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7372
訴願針對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處分行訴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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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6335
這題乍看是D,不過關鍵字是 訴願人以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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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8712

訴願提起針對事件,不針對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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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6562
2F才是最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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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6443
撤銷Anfechtung取消 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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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3859

我訴願

你不服我的訴願
我不服你的再訴願
你再不服我的再訴願
以此類推……行政訴訟才是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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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035
不服訴願決定之救濟途徑

提起行政訴訟: 
依現行之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救濟分為訴願與行政訴訟二級。如果不服訴願之決定,或訴願機關於提起訴願後3個月內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個月仍不為決定者,人民即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無須再經過再訴願之程序,如不服高等行政法院之裁判者,得向最高行政法院上訴或抗告。

*【參考法條:行政訴訟法第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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