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為何種行為?
(A)提供資料
(B)參與鑑定
(C)參加訴訟
(D)提出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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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4), B(189), C(6297), D(84), E(0) #223296

詳解 (共 8 筆)

#322309
行政訴訟法  第44條  
行政法院任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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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286
行政訴訟法  第44條  
[行政法院] 認其  他行政機關  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  [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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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0421
如果參加訴訟的對行政機關的負擔程度比較高,那高負擔都能要求了,負擔程度低得更可以要求了,要個資料小事情,應該也可以命行政機關提供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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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8878
這題就是單純考法條~ 另個人淺見 反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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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003

也許確實如此,不過題目有提到"得命"其,指就算麻煩 也能命行政機關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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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2576
《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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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114
可以請熱心大大們提供此題法條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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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4536
輔助參加。
(共 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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