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行政訴訟法關於和解之規定,何者最正確?
(A)當事人就訴訟標的不具有處分權時,行政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
(B)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其和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者,行政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
(C)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時,行政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隨時試行和解
(D)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並不違反公益者,行政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隨時試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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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7), B(5422), C(532), D(1956), E(0) #223292
統計: A(377), B(5422), C(532), D(1956), E(0) #223292
詳解 (共 7 筆)
#392009
100.11.23修正,101.9.6施行
行政訴訟法第219條:「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其和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者,行政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同。…」
行政訴訟法第219條:「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其和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者,行政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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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7666
行政訴訟法第219條:
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其和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者,行政法院不問 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同。 第三人經行政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行政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通知第 三人參加。
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其和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者,行政法院不問 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同。 第三人經行政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行政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通知第 三人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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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7603
請阿摩大大幫修改... 3Q
(B)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並不違反公益者,行政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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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其和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者,行政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
(B)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並不違反公益者,行政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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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其和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者,行政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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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941
行政訴訟法 第 219 條
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並不違反公益者,行政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同。 第三人經行政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行政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通知第 三人參加。
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並不違反公益者,行政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同。 第三人經行政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行政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通知第 三人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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