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行政訴訟程序中,為確保爭訟之法律關係不致因現狀變更而有不能實現或難以實現之虞,得提出下列何種聲請?
(A)暫時停止執行
(B)假執行
(C)假扣押
(D)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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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20), B(208), C(330), D(5291), E(0) #223288
統計: A(2120), B(208), C(330), D(5291), E(0) #223288
詳解 (共 10 筆)
#210940
| 行政訴訟法 第 298 條 | 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 行,得聲請假處分。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 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行政法院為假處分裁定前,得訊問當事人、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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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191
執行的危害→停止執行
公法關係或公法權益損害→假處分
公法上金錢→假扣押
公法關係或公法權益損害→假處分
公法上金錢→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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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962
比較
行政訴訟法
行政訴訟法
| 第 116 條 |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 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 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 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行政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如原處分或決定機關 已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 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 之續行之全部或部份。 |
| 第 293 條 | 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 前項聲請,就未到履行期之給付,亦得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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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6349
假處分:錢以外
假扣押:錢本身
暫時停止執行:停止執行
假扣押:錢本身
暫時停止執行: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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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0977
行政法上暫時權利保護制度,依行訟法可分停止執行與保全程序二大體系。
停止執行:以行政處分為對象。針對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為其暫時性權利保護制度
保全程序:以非行政處分為對象,方式包括假扣押與假處分二種,
假扣押:所欲保全者係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之請求
假處分:行政訴訟程序中,為確保爭訟之法律關係不因現狀變更而有不能實現或難以實現之虞。如王金平案
停止執行與保全程序之區別基準:行政處分之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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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252
暫時停止執行-----需明確指出 ""行政處分""不停止執行會危害到自身權益
假處分-----------沒有明確指出一個行政處分,但是為了維護 一種法律關係,希望法院能先做 權利保護措施 (EX:王金平申請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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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3629
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 消極防止現狀之假處分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積極防止現狀之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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