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27條:...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27條:
公用財產奉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時,其屬於不
動產者,除情形特殊經商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同意報經財政部核准者外,
應騰空點交,并應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其屬於動產者,應就現狀盡量
保持完整。
國有公用財產應由各機關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管理使用,如無須繼續公用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