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第46條規定,學校班級數在十二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
(A)三分之一
(B)四分之一
(C)五分之一
(D)未規定家長代表人數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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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2), B(27), C(742), D(138), E(0) #434673

詳解 (共 3 筆)

#688462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家長代表不得少於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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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7324
第20條之1(訂定學生獎懲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 
  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立學生申訴制度。學校班級數在十二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相關規定,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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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8406
法規名稱: 國民教育法  修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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