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國民教育法第20-1條規定,學校班級數在十二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 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
(A)三分之一
(B)四分之一
(C)五分 之一
(D)未規定家長代表人數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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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 B(21), C(334), D(66), E(0) #607029

詳解 (共 1 筆)

#110083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 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 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學校班級數在 十二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 分之一;其相關規定,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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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128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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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 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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