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階段內,學生家長得具有參與學校教育事務的權利,係依據下列那個教育法規之相關規定?
(A)國民教育法
(B)特殊教育法
(C)教育基本法
(D)家庭教育法
統計: A(1822), B(41), C(5621), D(52), E(0) #110567
詳解 (共 10 筆)
教育基本法
第八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
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教育基本法
第 8 條 |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
國民教育法
第 20-2 條 |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為維護其子女之權益,應相對承擔輔導子女及參與家長會之責任,並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人格權,有參與教育事務之權利;其參與方式、內容、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應組成家長會;其組織、任務、委員產生方式、任期、經費來源、財務管理、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家長團體後定之。 |
一般來說,法律有其優先順序的概念,《教育基本法》相當於教育的憲法,
故除非提到家長會、家長團體之概念是在《國民教育法》中才詳細出現,
不然以選擇最優先順序、亦即《教育基本法》為佳。
我個人認為,既然《教育基本法》沒有修改上述條文,
而《教育基本法》位階又比《國民教育法》高,
如果只是單純敘述此句話的出處, 應該還是《教育基本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24 日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10068734C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
舊條文
第 1 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維護並保障
國民教育階段學生學習及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特訂定本辦法。
新條文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煩請阿摩修正~法源依據已改為「國民教育法」,此題正解應改為A,謝謝
法源依據已改為「國民教育法」,此題正解應改為A
目前2法都有規定家長得以參與學校教育事務
考出來的話要怎麼選呢?~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