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狀因滅失請求補給者,依土地法規定,地政機關應公告多少日?
(A)十五
(B)二十
(C)三十
(D)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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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1), C(377), D(4), E(0) #239797

詳解 (共 1 筆)

#324953
土地所有權狀及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因損壞或滅失請求換給或補給時, 依左列之規定: 一、因損壞請求換給者,應提出損壞之原土地所有權狀或原土地他項權利 證明書。 二、因滅失請求補給者,應敘明滅失原因,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經地政機 關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滿無人就該滅失事實提出異議後補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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