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範圍內所訂之規章,稱:
(A)行政章程
(B)裁量基準
(C)特別規則
(D)緊急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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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1), B(183), C(2530), D(89), E(0) #346555

詳解 (共 1 筆)

#594151
特別權力關係
係指國家基於特別之法律原因,對於相對人有概括之支配權,相對人從而負有服從義務之行政法上法律關係。傳統特徵包括(1)當事人地位不平等;(2)義務之不確定性;(3)國家在特別權力關係之目的範圍內,得自訂特別規則拘束相對人,無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4)國家對違反義務者,得施予懲戒罰;(5)相對人對於國家之命令強制行為不服者,不得提起行政爭訟。惟二次大戰後,政治思潮之顯著特色為廣泛地保障人民之基本權利,若立法者未事先以法律限制特別權力關係相對人,特別權力人不得逕以內部規章之方式予以限制。另我國憲法第16條亦明示「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法理。故立法權及司法權之介入,係戰後行政法學努力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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