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洋教育中,首先於 1763 年頒布普通鄉村學校法,規定五歲至十三歲為強迫就學年齡,而且也規定家長未送其子女入學需受懲處,開啟強迫入學風氣之先的是哪個國家?
(A)英國
(B)法國
(C)德國
(D)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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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0), B(310), C(1963), D(75), E(0) #421242
統計: A(580), B(310), C(1963), D(75), E(0) #421242
詳解 (共 1 筆)
#638141
腓特烈.威廉一世(Frederick Williaml,1688~1740年)於1713年即位即頒布設立學校法規,1717年規定:為人父母者需送其子女入學,學習宗教、閱讀、書寫、計算及一切足以增進人民幸福的科目,如有違背則嚴厲處罰;並規定貧窮人家子女的學費由地方貧人救濟金內支付。1736年,又提出普通教育法(General School Code),規定5至13歲兒童必需接受義務教育;全國各里區一律設立小學;學校校舍之建築及教師薪俸之給付,均由國家負擔。此一措施幾乎較英國早了一世紀之久,並開啟了普魯士小學教育的發展,故腓特烈.威廉一世被稱為「普魯士的小學之父」。
繼任的腓特烈大帝(Frederick the Great,1712~1786年)於1763年頒布鄉村小學令,明定5至13歲 強迫教育年齡,一律入鄉村學校,並任命督學以監督學校、頒發教師證書,極力推行義務教育,奠定普魯士小學教育的基礎;此成就實較法國早了七十年。
[雷國鼎,各國小學教育制度,臺北:正中書局,民四64年5月,臺-版,頁1-4、31-33、47-48、57、109-111;張欽盛,歐洲教育發達史,臺北:金鼎文物圖書出版社,民國75年1月,頁9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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