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哪一個國家在西元1763年頒布普通鄉村學校法,規定五歲至十三歲為強迫就學年齡,而且也規定家長未送子女入學須受懲處,可謂開啓強迫入學之先峰?
(A)英國
(B)法國
(C)德國
(D)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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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5), B(238), C(1301), D(107), E(0) #1358273

詳解 (共 1 筆)

#144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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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lody Lin 高二下 (2013/05/27 09:22):46     

腓特烈.威廉一世(Frederick Williaml,1688~1740年)於1713年即位即頒布設立學校法規,1717年規定:為人父母者需送其子女入學,學習宗教、閱讀、書寫、計算及一切足以增進人民幸福的科目,如有違背則嚴厲處罰;並規定貧窮人家子女的學費由地方貧人救濟金內支付。1736年,又提出普通教育法(General School Code),規定5至13歲兒童必需接受義務教育;全國各里區一律設立小學;學校校舍之建築及教師薪俸之給付,均由國家負擔。此一措施幾乎較英國早了一世紀之久,並開啟了普魯士小學教育的發展,故腓特烈.威廉一世被稱為「普魯士的小學之父」。

繼任的腓特烈大帝(Frederick the Great,1712~1786年)於1763年頒布鄉村小學令,明定5至13歲 強迫教育年齡,一律入鄉村學校,並任命督學以監督學校、頒發教師證書,極力推行義務教育,奠定普魯士小學教育的基礎;此成就實較法國早了七十年。

[雷國鼎,各國小學教育制度,臺北:正中書局,民四64年5月,臺-版,頁1-4、31-33、47-48、57、109-111;張欽盛,歐洲教育發達史,臺北:金鼎文物圖書出版社,民國75年1月,頁9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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