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位相當於教育法令的憲法層次是那一項?
(A)教師法
(B)教育基本法
(C)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D)國民教育法
統計: A(151), B(10113), C(86), D(262), E(0) #104065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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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階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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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層 |
憲法及其增修條文 |
ü 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ü 第一百六十八條有關邊疆地區各民族教育等事項的規定。 ü 條款對於教育的目標、教育機會均等原則與保障、國民教育制度、教育事業的監督、社會教育、教育經費的保障、教育工作者的保障、教育事業的獎助等基本問題都有原則性的規定。 ü 規定各級政府教育經費的編列原則;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規定保障原住民語言與文化、強調對原住民及離島地區教育文化事業的重視等。 ü 憲法及增修條文中有關教育的條文是制(訂)定教育法規的最高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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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層 |
教育基本法 |
ü 「教育基本法」乃是為落實並補充憲法有關教育的原則性規定,並明定教育之目的與基本原則,以作為有關教育事務之法規及政策的基本指導綱領的法律,可說是一切教育法規的根本大法。依該法第十六條:「本法施行後,應依本法之規定,修正、廢止或制(訂)定相關教育法令」。 ü 所有教育法令的依據,效力介於憲法與其他教育法律之間,位階僅次於憲法,是所有教育法令最高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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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層 |
教育法律 |
ü 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教育法律。 ü 名稱採「法」與「條例」。 ü 以「法」居多,屬全國性、一般性或長期性事項的規定,如教師法、國民教育法。 ü 「條例」屬於地區性、專門性、特殊性或臨時性事項,如「國立大學校務基金設置條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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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層 |
中央教育法規命令 |
ü 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關,並對外發生效力。 ü 各機關基於教育法律授權所發布的命令,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是依據「教師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之。 ü 由中央政府各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所訂定的法規稱「中央法規命令」,效力高於地方自治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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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層 |
地方教育自治法規 1.地方教育自治條例 2.地方教育自治規則 |
ü 就法律位階及效力而言,地方自治法規的位階最低、效力最小。 ü 數量不少,地方自治法規的制訂可補教育法律的不足,並可適應地方的需求,發揮地方特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