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對於違反地方自治事項的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至於其他種類的「行政罰」不包括:
(A)吊扣執照
(B)停止營業
(C)勒令停工
(D)吊銷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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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 B(48), C(40), D(1721), E(1) #150690

詳解 (共 3 筆)

#640436
地方制度法第26條: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
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
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
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
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
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以下條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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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498
地方制度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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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2296
吊銷執照屬於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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