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設備之規定何者為是?
(A) 符合幼兒身高尺寸,並採用適合幼兒人因工程,且可彈性提供幼兒集中或分區活動之傢俱。
(B) 室內照度均勻,學習活動區桌面照度至少250lux以上,黑板照度至少500lux以上,並能有效避免太陽與燈具之眩光,及桌面、黑(白)板面之反光。
(C) 均能音量(leq)大於七十分貝(dB)之室外噪音嚴重地區,應設置隔音設施。樓板振動噪音、電扇、冷氣機、麥克風等擴音設備及其他機械之噪音,應予有效控制。
(D) 使用耐燃二級以上之內部裝修材料及防焰標章之窗簾、地毯及布幕
(E) 供教保服務人員使用之物品或其他相關物品,應放置於一百公分高度以上之空間或教保準備室內。且自地面以上至一百公分以下之牆面,應採防撞材質。
統計: A(3237), B(335), C(257), D(268), E(354) #349490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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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室內照度均勻,學習活動區桌面照度至少【350lux】以上,黑板照度至少 500lux以上
,並能有效避免太 陽與燈具之眩光,及桌面、黑(白)板面之反光。
(C) 均能音量(leq)大於 【60】 分貝(dB)之室外噪音嚴重地區,應設置隔音設施。樓
板振動噪音、電扇、冷氣機、麥克風等擴音設備及其他機械之噪音,應予有效控制。
(D) 使用耐燃 【3】 級以上之內部裝修材料及防焰標章之窗簾、地毯及布幕
(E) 供教保服務人員使用之物品或其他相關物品,應放置於 【120】 公分高度以上之空間
或教保準備室內。且自地面以上至一百公分以下之牆面,應採防撞材質
第二十一條室內活動室之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幼兒身高尺寸,並採用適合幼兒人因工程,且可彈性提供幼兒集中或分區活動之傢俱。
二、設置可布置活動情境之設備器材、教具、活動牆面、公布欄、各種面板等。
三、室內照度均勻,學習活動區桌面照度至少三百五十勒克斯(lux)以上,黑板照度至少五百勒克斯(lux)以上,並能有效避免太陽與燈具之眩光,及桌面、黑(白)板面之反光。
四、均能音量(leq)大於六十分貝(dB)之室外噪音嚴重地區,應設置隔音設施。樓板振動噪音、電扇、冷氣機、麥克風等擴音設備及其他機械之噪音,應予有效控制。
五、配置學習區及幼兒作品展示空間。學習區內擺設之玩具、教具及教材,應滿足適齡、學習及幼兒身體動作、語言、認知、社會、情緒及美感等發展之需求。
六、提供足夠幼兒使用之個人物品置物櫃,及收納玩具、教具、書籍等儲存設備。
七、考量教學器材及各學習區單獨使用之需要,適當配置開關及安全插座。
八、使用耐燃三級以上之內部裝修材料及防焰標章之窗簾、地毯及布幕。
九、幼兒每人應有獨立區隔及通風透氣之棉被收納空間。
十、供教保服務人員使用之物品或其他相關物品,應放置於一百二十公分高度以上之空間或教保準備室內。
十一、設置簡易衣物更換區,並兼顧幼兒之隱私。
| 名 稱 |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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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101 年 08 月 15 日 |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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