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期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外國人居留原因消失,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得准予繼續居留
(B)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 30 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85 條第 4 款規定處罰後,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
(C)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應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
(D)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並判決離婚,在臺灣地區縱無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亦得准予繼續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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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 B(136), C(173), D(1921), E(0) #570510
統計: A(89), B(136), C(173), D(1921), E(0) #570510
詳解 (共 6 筆)
#853482
第31條(停留居留期間之延期)
外國人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期。 依前項規定申請居留延期經許可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應自原居留屆滿之翌日起延期,最長不得逾三年。 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30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85條第4款規定處罰後,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永久居留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 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 一、因依親對象死亡。 二、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 三、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 四、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五、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
六、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外國人於居留期間,變更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時,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一項、第三項及前項所定居留情形,並準用第22條第2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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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163
因為後面有加並判決離婚,經法院判決離婚在臺灣必須有設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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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889
請問為什麼不是 二、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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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851
D: "縱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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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5964
真是白痴的題目 不過越白痴越好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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