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克魯斯先生與我國女子小璇結婚,嗣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克魯斯先生依姓名條例等規..-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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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ChuMi Je 高三下 (2016/10/24)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第 2 條 國民於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時,應確定其本名依法登記。 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或與我國國 民結婚,於辦理結婚登記時,應以書面確定其中文姓名;其子女之中文姓 名,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依前項取用之中文姓名,得以其中文原名或外文音譯方式為之。 外國人、無國籍人為我國國民之配偶,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時,其中文姓名 應以我國國民戶籍資料之配偶姓名為準。(結婚→申請歸化,以我我國民戶籍資料上外國人的名字為準,所以結婚也要先有中文名) 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於許可前與我國國民結婚,其中文 姓名應以申請歸化時之姓名為準。(申請歸化→結婚→獲得歸化許可,以歸化姓名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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