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如要充任記帳士,從事記帳士業務,依目前法令,要採下列那一種方式?
(A)先透過外交協商,向財政部申請認許
(B)先參加記帳士考試及格,再據以取得證書,加入公會
(C)向經濟部申請執照
(D)經外交協商,由外交部通知財政部頒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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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926), C(11), D(10), E(0) #385620

詳解 (共 1 筆)

#5645197
記帳士法
第 36 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令取得記帳士證書,並充任記帳士。
外國人執行記帳士業務,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記帳士之一切法令及記帳士公會章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主管機關得將其所領記帳士證書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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