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依國籍法規定在一定年限內不得擔任之公職,何者係屬錯誤?
(A)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B)公立大學校長
(C)立法委員
(D)蒙藏委員會副委員長、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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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1666), C(33), D(209), E(0) #310393

詳解 (共 9 筆)

#285180
第 10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 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 計長。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各部政務次長。 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七、蒙藏委員會副委員長、委員;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九、陸海空軍將官。 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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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765
所以不包含常務次長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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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839
常務次長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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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7209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是指政務官而言.
常務次長是簡任常務官.國考進入機關任職.升等至簡任職鐵定超過十年.
故無需再列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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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3725
2010年修正「行政院組織法」中已移除蒙...
(共 14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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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078

常務次長列簡任第十四職等,但規定是"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所以還是不包含,有誤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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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2433
新修法後,D應該也是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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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7335
聽不懂上面各位的說法如果常務次長是14職...
(共 5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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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6188

補充:
國籍法
第 20 條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構)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聘任之專業人員(含兼任主管人員)。
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
三、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
四、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以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且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者為限。
第一項之公職,不包括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講座、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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