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台灣地區,如有違反善良風俗之行為者,依規定得不予許可入境三年至七年。行政機關對某賣淫女子之處分為:「不予許可入境三年至五年」。問該行政處分違反行政法上的什麼原則?
(A)比例原則
(B)公益原則
(C)禁止差別待遇原則
(D)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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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6), B(7), C(346), D(2060), E(0) #148142
統計: A(266), B(7), C(346), D(2060), E(0) #148142
詳解 (共 3 筆)
#469064
是違反明確性沒錯,但不是這麼解釋喔,縮不縮短無所謂,那是機關裁量權。重點在3-5年
請問你不讓我進台灣,究竟是3年?4年?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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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4762
錯是錯在罰的時候就不能在那邊給一個範圍的意思
意思是說A法規定可罰10000~50000
然後警察開你單之後說要罰你20000~30000
20000~30000沒錯呀,在範圍內這是合法的
只是阿到底是要罰多少我哪知道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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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048
規定是:3-7年,而某機關擅自縮短成3-5年
缺乏明確性。
刑法第1 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法律在行為人行為前,必須已先就其所為是否構成犯罪有所決定, 才可以在事後對其處罰。一方面因明確規定罪與刑,使人民可以預知何種行為為犯罪,而使刑法能夠具有法安定性,另一方面,若誤蹈法網而犯罪,亦可預見會受何 等刑罰之制裁,而產生刑罰威嚇功能。同時,因明確規定國家刑罰權之範圍,足以確保人民不致受到逾越法律規定範圍外之處罰,而使刑法具有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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