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設有戶籍滿幾年,不得擔任公教人員?
(A) 6 年
(B) 7 年
(C) 8 年
(D)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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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25), C(15), D(2263), E(0) #343955
統計: A(56), B(25), C(15), D(2263), E(0) #343955
詳解 (共 1 筆)
#429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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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 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 ) 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 (構) 人員,或國防機關 (構) 之下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 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 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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