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多久,其時效不完成?
(A)1個月
(B)6個月
(C)9個月
(D)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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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5), B(835), C(34), D(2852), E(0) #170210
統計: A(215), B(835), C(34), D(2852), E(0) #170210
詳解 (共 10 筆)
#128172
消滅時效:是指我怠於行使權利而使權利睡著(法律不保障在權利睡著的人,因為司法制度是不告不理),
所以消減時效完成,我就不能行使請求權。
民法143條時效不完成的規定,是消滅時效的例外規定,夫妻之間的侵權行為,會礙於情面,不方便告對方。
並不是因為我怠於行使權利,而使權利睡著,所以現在離婚了,不用再顧及情面,可以告對方。
例:夫毆打妻,侵權行為依民法197條是二年時效,如果二年內妻沒有起訴,而二年後夫妻離異,妻仍可於離婚後一年內請求賠償。
不用謝謝我,這是網路上網友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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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9390
補充其他時效不完成的事由及時效
第一百三十九條 (時效因事變而不完成 )
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第一百四十條 (時效因繼承人、管理人未確定而不完成 )
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或破產之宣告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第一百四十一條 (時效因欠缺法定代理人而不完成 )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權利,於時效期間終止前六個月內,若無法定代理人者,自其成為行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職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第一百四十二條 (因法定代理關係存在而不完成 )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其法定代理人之權利,以代理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第一百四十三條 (因夫妻關係存在而不完成 )
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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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0190
時效不完成事由
天災:1個月
人:6個月
關係: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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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28
時效不完成,乃指時效即將完成之際,權利人有難於或不能行使權利之事由存在,而法律為保護因時效完成而受不利益之權利人,而使即將完成之時效,於該事由終止後,一定期間內,暫緩完成,而給予權利人利用其暫緩完成時效之期間,行使其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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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041
民法第 143 條 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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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29
民法第 143 條 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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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658
眼睛掃到1就直接選了.....(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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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7046
時效不完成(六個月內的例子)參 民法第140條、第141條條文~
感謝樓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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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1984
時效中斷跟時效不完成不一樣,不可混在一起做撒尿牛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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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363
謝謝魏鈺玹^^
"不用謝謝我,這是網路上網友的解答。" 我笑了。
<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多久,其時效不完成>
這應該是針對侵權行為而言?
如果說夫妻離婚後1年內,還需要遵守夫妻間的道德規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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