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債務不履行時,依民法會發生何種效果?
(A)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B) 解除契約
(C) 不當得利
(D) 自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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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8), B(1356), C(357), D(97), E(0) #239770

詳解 (共 10 筆)

#314776

債務不履行:可分下列態
1.
給付不能

民法§225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民法§226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民法§255

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

 

民法§266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2.給付拒絕-非民法上明文之債務不履行之類型。

 

3.不完全給付

民法§227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4.給付遲延

民法§254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綜合上所述:一方債務不履行時,為先解除契約。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民法§260)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依規定有回復原狀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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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41302

債務不履行對雙方的效果依據程度可分:

1.免付義務(債務人無責任的條件下)

2.解除契約(可歸咎於債務人的條件,且需催告)

3.損害賠償(可歸咎於債務人的條件下)

上述三種條件基本上可依常識就能"初步"判斷而不需死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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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971
此題的損害賠償是生於債權關係,和"侵權行為"而生之損害賠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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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592
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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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969
民法§184(侵權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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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497525
A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不等於 債權行為損...
(共 2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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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819

我知道可以解除契約,但是不是也有損害賠償的適用?

1.給付不能

民法§225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民法§226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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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732
為什麼一定要選B呢!?
如果是給付不能,不是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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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031
謝謝2樓大大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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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018
侵害他人債權=侵權行為 這樣你都說得出 實在厲害   債務不履行是226或227 不是用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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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985970
未解鎖
債務不履行:可分下列態1.給付不能 民法...
(共 65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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