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債務不履行時,依民法會發生何種效果?
(A)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B) 解除契約
(C) 不當得利
(D) 自助行為
統計: A(1048), B(1356), C(357), D(97), E(0) #239770
詳解 (共 10 筆)
債務不履行:可分下列態
1.給付不能
民法§225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民法§226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民法§255
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
民法§266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2.給付拒絕-非民法上明文之債務不履行之類型。
3.不完全給付
民法§227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4.給付遲延
民法§254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綜合上所述:一方債務不履行時,為先解除契約。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民法§260)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依規定有回復原狀之義務。
債務不履行對雙方的效果依據程度可分:
1.免付義務(債務人無責任的條件下)
2.解除契約(可歸咎於債務人的條件,且需催告)
3.損害賠償(可歸咎於債務人的條件下)
上述三種條件基本上可依常識就能"初步"判斷而不需死背.
我知道可以解除契約,但是不是也有損害賠償的適用?
1.給付不能
民法§225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民法§226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如果是給付不能,不是可以要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