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權為人格權的一種,如何命名為人民之自由。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399 號
解釋,姓名權屬於何種基本權利的保障範圍?
(A)第 7 條平等權
(B)第 8 條人身自由
(C)第 11 條言論自由
(D)第 22 條之自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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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102), C(23), D(724), E(2) #155303
統計: A(13), B(102), C(23), D(724), E(2) #155303
詳解 (共 2 筆)
#2222733
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現,故如何命名為人民之自由,應為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得申請改名。是有無申請改名之特殊原因,由主管機關於受理個別案件,就具體事實認定之。姓名文字與讀音會意有不可分之關係,讀音會意不雅,自屬上開法條所稱得申請改名之特殊原因之一。內政部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四月十九日臺內戶字第六八二二六六號函釋「姓名不雅,不能以讀音會意擴大解釋」,與上開意旨不符,有違憲法保障人格權之本旨,應不予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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