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歲的黃嫌應受何法的審理流程?
(A)因事件移送時黃嫌已滿20 歲,依《少年事
件處理法》刑事案件審理流程
(B)因黃嫌已滿18 歲,依《刑法》刑事訴訟審理流程
(C)因黃嫌犯罪時年齡僅15 歲,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保護事件審理流程
(D)因黃
某涉嫌性侵害,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審理。
統計: A(1070), B(314), C(832), D(127), E(0) #227072
詳解 (共 10 筆)
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少年事件是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的事件類型包括下列三類:
(一)兒童保護事件(兒童係指7歲以上未滿12歲之人),指兒童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保護事件(少年係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
1.觸法行為:即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2.虞犯行為: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1)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2)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3)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4)參加不良組織者。
(5)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6)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7)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三)少年刑事案件(少年行為時係14歲以上未滿18歲者):
1.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2.事件繫屬後已滿20歲。---------------------------A
3.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四章 少年刑事案件
第六十五條
對於少年犯罪之刑事追訴及處罰,以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移送之案件為限。
刑事訴訟法關於自訴之規定,於少年刑事案件不適用之。
本章之規定,於少年犯罪後已滿十八歲者適用之。
第二十七條(移送於檢察官之情形)
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二、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
…高中的公民就這麼難,天啊
C都殺人了,怎麼可以用保護事件審理,當然要用少年刑事案件
本來只是寫地特的公民有摩友連結這題所以點來看
有點不懂想請教一下各位高手:
1.年紀比較大的兇手犯案時是15歲 但是23歲才抓到~用的是《少年事 件處理法》刑事案件審理流程
所以是以犯案當時的年紀來判? 那如果是10年後或15年後才抓到 都快30了..還是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來處理?
2.下一題的摩友有提到當年15歲的兇手後來被判了16年.. 既然用少年事件 所以這16年是已經減輕刑責後的判決?
寫完這份考券,白頭髮大概又多一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