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歲的王嫌應受何種處分?
(A)因犯罪年齡屬《刑法》規定的無責任能力人,因此
不會受任何處分
(B)因犯罪時年齡僅11 歲,依《兒童事件處理法》保護事件流程處
分
(C)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少年法庭依保護事件流程審理
(D)最重的保護處
可處以安置輔導,並由少年保護官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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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1), B(342), C(829), D(101), E(0) #227073
統計: A(521), B(342), C(829), D(101), E(0) #227073
詳解 (共 10 筆)
#265414
原題目:
媒體報導:83 年間發生在台北市新湖國小的吳姓女老師命案,經過警方8 年來鍥而不捨 的追查下宣告偵破。查獲凶手是當年只有15 歲的黃姓少年與11 歲的王姓兒童。據表示, 他們是因為在家中看A 片一時性衝動,於是前往學校附近,發現被害者獨自在洗車,起 意模仿有線電視色情頻道的性愛情節,兩人聯手對被害人非禮,在犯案過程中,用砂覆蓋 被害人臉部,導致被害者窒息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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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9553
(b) 未滿12歲的兒童並非少年,但滿7歲以上未滿12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行為時,仍可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5條之1規定,由少年法院適用少年保護事件之規定處理。並參酌兒童福利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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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670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四章 少年刑事案件
第六十五條
對於少年犯罪之刑事追訴及處罰,以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移送之案件為限。
刑事訴訟法關於自訴之規定,於少年刑事案件不適用之。
本章之規定,於少年犯罪後已滿十八歲者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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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3191
如果問 應受何種處分 (A) ( 本題 題目 )
如果問 審理流程 (C)
應該是這樣吧
本題問的是 應受何種處分 ( 題組 上一題 問的是 ==> 審理流程 )
本題問的是 應受何種處分 ( 題組 上一題 問的是 ==> 審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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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0908
在全國法規資料庫看了一個多小時...這題果然還是C呦!
首先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85-1條 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由少年法院適用少年保護事件之規定處理之。
再者查察當年各媒體新聞,有提到 八十三年偕同王姓少年(士林地院少年法庭另案審理)→自由時報
由於王犯案時年僅十一歲,依法由少年法庭處理,黃則被依強制性交殺人等罪提起公訴,並判刑十六年確定。→蘋果日報
王姓少年只是不會受到刑法處罰,還是要跑完少年保護事件流程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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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7106
這題看了超過2分鐘,沒想到重點是在文字遊戲
問的只是處分,不是審理流程
所以樓上討論A或C才是對的,其實沒有意義
重點只在於題目怎麼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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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820
說實在的,這一份考試卷真的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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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9913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6-1條 : 適用少年保護案件 ,移送少年法庭依保護案件流程審理 == >仍會處以保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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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819
相關新聞:http://tw.myblog.yahoo.com/jw!PB1apOWQHxWhHGnTFcONc20-/article?mid=81707
十六年前,台北市一名國小女老師在學校洗車遭到殺害,受害者的父親就是當年台北市中正一分局副分局長吳振吉,現場採到疑似兇嫌的一枚指紋,但案情卻陷入膠著,直到八年後其中一名嫌犯再度犯案,比對指紋一案雙破,令人震驚的是兇手在案發當時,只是十五歲和十一歲的男孩,他們坦承是因為看了情色片,一時衝動,才會不小心殺害了女老師。
1994年10月15號上午,台北市內湖新湖國小舉辦園遊會,擔任文書組長的吳姓女老師,下午卻被同事發現陳屍在校內地下停車場。
吳老師臉部還被蓋消防砂,死狀悽慘,由於她父親當時是高階警官,中正一分局副分局長吳振吉。因此這起命案格外引起警方重視,但歹徒還是逍遙法外將近八年才落網。
指紋成為破案關鍵,共犯隨後被捕,不過最令警方想不到的是,他們在案發時,竟然分別只有十五歲和十一歲。接受東森新聞「台灣啟示錄」訪問時,吳振吉往事歷歷在目,難過落淚,而主嫌後來被依故意殺人罪,判刑十六年。至於共犯當初未滿十二歲,因此不罰,儘管吳振吉認為判太輕,但他這位警察父親總算對女兒有所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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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47
不好意思 想請教大大><
上一題的最佳解 如下,照這樣看11歲的王嫌不是符合第一項兒童保護事件(7-未滿12歲觸犯刑法)嗎?這樣c為什麼不對??
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少年事件是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的事件類型包括下列三類:
(一)兒童保護事件(兒童係指7歲以上未滿12歲之人),指兒童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保護事件(少年係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
(一)兒童保護事件(兒童係指7歲以上未滿12歲之人),指兒童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保護事件(少年係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
(三)少年刑事案件(少年行為時係14歲以上未滿18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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